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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交通事故法律事务部
     戴某今年4月的一天凌晨驾驶小汽车载着朋友陆某由本市上高速到合肥,途中与一货车相撞,造成陆某死亡。经酒精检测,戴某每100毫升血液含乙醇168毫克。经两次退补侦查,货车及车主仍未找到,不能确定戴某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。戴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和救助,积极赔偿,取得陆某家人的谅解,其家属不要求追究戴某的刑事责任。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戴某要负刑事责任吗?如果要负,那要负什么刑事责任?  戴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对戴某提起公诉,有悖于刑法的基本原则。戴某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且戴某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《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》的规定,属于从重处罚之列。对于那些并未引发交通事故,但认定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醉酒驾驶人来说,若对戴某作存疑不起诉,则说明更为严重的情节和后果却未受到法律的制裁,显然有失公正。因此,对戴某可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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